郑州轻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办学的一个基本条件,全校师生都应重视实验室工作。本规程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与完善实验教学文件。合理安排实验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通过实验,培养学生基本技能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实行实验室开放,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优化配置、共享资源,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 有能满足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本数量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 凡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明确的科研方向和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建设,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注重效益的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其中,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要从基建费、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学校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学校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学院应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学院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学院应由一名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强环保意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和保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积极开展和深化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要保证实验室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按年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尽可能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由思想政治觉悟高、组织管理能力强、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等,合理制定。具体编制数由人事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