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作者:设置

关于印发《郑州轻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制订《郑州轻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520

 

郑州轻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内容,各学院(中心)必须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院系领导目标管理之中,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要实现与本学院(中心)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实行校、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实验室承担日常管理职责,学院(中心)承担日常监督职责,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在学校党委与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不定期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落实等情况,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学院(中心)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学院(中心)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学院(中心)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内容。必须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以及所属分室的安全管理员,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要至少设置一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员,协助学院(中心)领导、实验室主任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室承担日常管理职责。我校实验室按主要功能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指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负责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研究室、省(部)市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

(一)各教学实验室负责人为该教学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定落实每间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员,落实本实验室教师、实验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落实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防止与应急处置方法。

2.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安排并督促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3.负责督促并落实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4.负责督促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开始前对本课程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的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的预防处理办法的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督促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具有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

5.负责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二)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为该科研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教师、实验员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本实验室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与审核批准;

3.负责督促本实验室各所属分室安全管理员对实验室安全标识、安全警示、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的落实。督促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4.负责督促本实验室各所属分室安全管理员对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落实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化学、生物危害的防止与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5.负责定期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与整改。

(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所属各分室均要指定该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本分室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

3.负责监督本实验室各类人员遵守实验室安全各项制度,遵守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范。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记录、纠正现场违章,上报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编写安全工作简报等。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学院(中心)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学院(中心)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对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必要的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学院(中心)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学院(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学院(中心)制定具有本学院(中心)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凡在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学院(中心)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学院(中心)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条  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学院(中心)应参加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学院(中心)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准入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标准。参加并通过学校和所在学院(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纳入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学校的实验室准入考试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并发布。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根据《郑州轻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学院(中心)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学院(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被检查学院(中心)限期整改,检查组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实验室,在整改完成前暂停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立即逐级上报学院(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学院(中心)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做出处理初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的,追究肇事者、有关人员、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法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学校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记录与档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将所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及时存档,作为对学院(中心)、个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